******有限公司:
******有限公司作出了《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,因通过上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,下落不明,无法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、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,根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3号)。请上述市场主体于本******服务中心三楼g004窗口)领取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3号)。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附: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3号)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
2025年06月03日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
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3号
******有限公司
2024年04月25日,我局收到张俊维(身份证号码******有限公司(注册号:******************管理局进行调查。
******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股东王菲登记的电话,对方表示并不是王菲本人,与王菲互不相识。鉴于该公司2015年6月19日办理过股权变更(原股东张海燕、宋晓聪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王菲,该次变更中张俊维被登记为监事),执法人员向原股东张海燕调查询问,张海燕表示公司当时变更给了王菲,但不确定张俊维有没有去过现场,办理变更结束后再联系王菲已经联系不到,公司的经营场所当时疏忽没有让王菲变更,仍然在原地址,但实际经营已经不在原地址。我局于2******有限公司监事,由张俊维提出的申请撤销调查一事进行了公示,公示期45日。公示期间,未收到上述市场主体相关人员(含股东和组织机构成员)、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任何反馈。
******管理局复函,调查结论为:******有限公司监事一事,张俊维在上述营业执照变更时并不知情,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否参与办理变更。
******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》(通高新撤告〔2025〕002号),公告期30日。公告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,上述市场主体没有提出陈述、申辩,也未要求举行听证。
******有限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,未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,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,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******有限公司担任的监事的登记。
************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
2025年06月03日
撤销决定书.pdf
******有限公司作出了《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,因通过上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,下落不明,无法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、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,根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3号)。请上述市场主体于本******服务中心三楼g004窗口)领取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3号)。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附: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3号)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
2025年06月03日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
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3号
******有限公司
2024年04月25日,我局收到张俊维(身份证号码******有限公司(注册号:******************管理局进行调查。
******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股东王菲登记的电话,对方表示并不是王菲本人,与王菲互不相识。鉴于该公司2015年6月19日办理过股权变更(原股东张海燕、宋晓聪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王菲,该次变更中张俊维被登记为监事),执法人员向原股东张海燕调查询问,张海燕表示公司当时变更给了王菲,但不确定张俊维有没有去过现场,办理变更结束后再联系王菲已经联系不到,公司的经营场所当时疏忽没有让王菲变更,仍然在原地址,但实际经营已经不在原地址。我局于2******有限公司监事,由张俊维提出的申请撤销调查一事进行了公示,公示期45日。公示期间,未收到上述市场主体相关人员(含股东和组织机构成员)、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任何反馈。
******管理局复函,调查结论为:******有限公司监事一事,张俊维在上述营业执照变更时并不知情,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否参与办理变更。
******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》(通高新撤告〔2025〕002号),公告期30日。公告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,上述市场主体没有提出陈述、申辩,也未要求举行听证。
******有限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,未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,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,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******有限公司担任的监事的登记。
************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
2025年06月03日
撤销决定书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