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*****有限公司:
******有限公司作出了《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,因通过上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,下落不明,无法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、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,根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2号)。请上述市场主体于本******服务中心三楼g004窗口)领取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2号)。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附: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2号)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
2025年06月03日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
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2号
******有限公司
2024年04月26日,我局收到高存(身份证号码:340******有限公司(注册号:************)的******管理局进行调查。
******居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,至该公司住所进行检查,未发现有所涉单位存在。我局于2024******有限公司股东、执行董事(法定代表人)、经理,由高存提出的申请撤销调查一事进行了公示,公示期45日。公示期间,未收到上述市场主体相关人员(含股东和组织机构成员)、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任何反馈。
******管理局复函,调查结论为:高存所******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股东、执行董事兼经理一事,高存在办理上述营业执照时并不知情,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否参与办理。
******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》(通高新撤告〔2025〕001号),公告期30日。公告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,上述市场主体没有提出陈述、申辩,也未要求举行听证。
******有限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,未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,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,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*****有限公司担任的法定代表人、股东、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。
************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
2025年06月03日
撤销决定书.pdf
******有限公司作出了《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,因通过上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,下落不明,无法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、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,根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2号)。请上述市场主体于本******服务中心三楼g004窗口)领取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2号)。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附: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》(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2号)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
2025年06月03日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
通高新行审撤〔2025〕002号
******有限公司
2024年04月26日,我局收到高存(身份证号码:340******有限公司(注册号:************)的******管理局进行调查。
******居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,至该公司住所进行检查,未发现有所涉单位存在。我局于2024******有限公司股东、执行董事(法定代表人)、经理,由高存提出的申请撤销调查一事进行了公示,公示期45日。公示期间,未收到上述市场主体相关人员(含股东和组织机构成员)、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任何反馈。
******管理局复函,调查结论为:高存所******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股东、执行董事兼经理一事,高存在办理上述营业执照时并不知情,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否参与办理。
******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》(通高新撤告〔2025〕001号),公告期30日。公告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,上述市场主体没有提出陈述、申辩,也未要求举行听证。
******有限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,未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,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,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*****有限公司担任的法定代表人、股东、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。
************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
2025年06月03日
撤销决定书.pdf